(讯报雅加达讯)企业家兼印尼团结党(Perindo)创始人陈明立(Bambang Hary IswantoTanoesoedibjo/Hary Tanoe)被判处与 PT MNC Asia Holding, Tbk(原PT Bhakti Investama, Tbk)连带向尤素夫·哈姆卡(Jusuf Hamka)旗下公司PT Citra Marga NusaphalaPersadaTbk支付约5310亿印尼盾赔偿。该判决由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于4月22日作出(案号142/Pdt.G/2025/PN Jkt.Pst)。
根据法院发言人苏诺托(Sunoto)发布的说明,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2800万美元的物质损失赔偿,并自2002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同时支付500亿印尼盾非物质损失赔偿及案件费用。折算后总额约为5310亿印尼盾。
法院认定,该案源于1999年证券交易纠纷,涉及原告将中期票据和债券与PT Bank Unibank, Tbk发行的可转让存款证进行交换,而相关存款证随后无法兑现。法官合议庭认为,该交易属于证券交换而非买卖行为,被告在发起并交付相关证券时已应知其不符合印尼央行规定,因此构成侵权行为。
在法律考量中,合议庭适用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依据2007年第40号法律第3条第(2)款,将公司责任延伸至个人资产,认定相关行为反映出利用公司名义的不当意图。同时,法院未支持按每月2%复利计算赔偿的请求,认为不合理,改为按年6%利息计算。强制执行及立即执行请求亦被驳回。
法院表示,该判决基于庭审事实、证据、证人及专家证词独立作出。目前该判决仍为一审结果,各方可在14天内提出上诉。
对此,MNC集团法律顾问克里斯(Chris Taufik)表示将提起上诉,认为判决存在多处值得质疑之处,尚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MNC在交易中仅为安排人,且多位专家证人意见未被采纳,同时质疑部分相关方未被列为被告,并批评法院新闻稿未反映庭审实际考量。
克里斯还表示,MNC方面正考虑就该案向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提出举报,理由是审理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况”。(INT/N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