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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瞄准数字税收翻倍至24兆盾

(讯报雅加达讯)财政部税务总局计划通过实施电商平台代扣第22条所得税机制,将数字贸易税收收入提高至每年24兆印尼盾。

税务总局局长比莫(Bimo Wijayanto)7月1日表示,过去五年数字贸易领域税收收入持续增长,每年约8兆至12兆印尼盾,仍有较大增长潜力可用于国家发展融资。随着电商平台代扣第22条所得税机制正式实施,税务总局希望数字贸易税收收入增长100%,达到每年16兆至24兆印尼盾。

比莫指出,这一预测已综合考虑纳税合规性测试、税收系统改进,以及中小微企业和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根据2025年第37号财政部长条例,国内电商平台被指定为第22条所得税代扣代缴方,负责对通过电子系统交易的国内商家收入代扣、缴存和申报所得税。

比莫强调,这项政策并非新增税种,而是将原本由商家自行缴纳的所得税,改为由指定电商平台代扣代缴,以提高税收合规性,并实现线上线下商家的公平税负。年营业额不超过5亿印尼盾的个人商家仍可免于被电商平台代扣第22条所得税,但须按照规定提交符合2025年第37号财政部长条例要求的声明书。

根据规定,电商平台代扣的第22条所得税税率为交易总额(不含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的0.5%。例如,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价值200万印尼盾的商品,将被代扣10,000印尼盾第22条所得税。

比莫解释,这笔税款并非额外征税,而是可以抵扣商家应缴所得税。采用中小微企业最终所得税制度的商家,可将其作为最终所得税预缴税款;采用一般所得税制度的商家,则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为税收抵免。(INT/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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