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前艺人安马尔(Muhammad Amar Akbar)因在中雅加达Salemba国家拘留所内充当大麻和冰毒买卖中间人,被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及10亿印尼盾罚款。
判决由法官合议庭主席德维(Dwi Elyarahma Sulistiyowati)于4月23日宣读,罚款须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清,可延长1个月。法院认定,被告被合法且确凿地证明实施了无权且非法提供、以销售为目的出价或充当一类麻醉品买卖中间人的犯罪行为,违反2009年第35号法律第114条第(2)款关联第132条第(1)款。
本案为共同犯罪,另有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刑:阿塞普(Asep bin Sarikin)和阿德(Ade Candra Maulana bin Mursalih)各判4年有期徒刑及10亿印尼盾罚款;阿尔迪安(Ardian Prasetyo bin Arie Ardih)判5年有期徒刑及10亿印尼盾罚款;安迪(Andi Muallim,别名Koh Andi)和里瓦尔迪(Muhammad Rivaldi)各判6年有期徒刑及10亿印尼盾罚款。
法官指出,加重处罚情节包括被告在拘留期间再次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尤其是年轻一代,以及在庭审中未坦白交代;减轻情节包括庭审态度礼貌、表示悔过并承诺不再重犯,且年龄尚轻仍有改过空间。“被告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特别是对年轻一代造成不良影响。”
该判决尚未具有永久法律效力。安马尔及部分被告表示将考虑上诉,检察官亦仍在考虑是否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INT/N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