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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y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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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布飞行条件最新规定 将于10月24日生效

(讯报雅加达讯)交通部空中交通司通过2021年第88号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国内使用航空交通工具旅行的文件出台了新的飞行制度。文件公布后,即废止了之前公布的第SE 62/2021 号和第 SE 70/2021号文件。航空交通总监里央托(Novie Riyanto)22日(星期五)在雅加达表示:“第88/2021号文件将于2021年10月24日生效。”

里央托表示上述第88/21号文件的签发是参考了第21/2021号关于新冠防控工作组的文件,第53/20021年号部长指示和第54/2021号内政部长的指示。在最新的文件中,规定往返爪哇岛和巴厘岛机场,爪哇岛和巴厘岛城市间和实施四级和三级社区活动限制的地区的航班,

出示新冠疫苗接种证明(至少接种第一针的证明)和出发前2×24小时有效的新冠核酸检测证明。

而对于往返爪哇和巴厘地区外实施1级和2级社区活动限制的地区的航班,应出示出发前核酸检测呈阴性的证明(2×24小时)以内的或抗原检测结果称阴性的证明。

里央托表示也有例外的情况。即对12岁以下的儿童例外。第二,因健康原因而不能接种新冠疫苗的游客,应出示国立医院医生关于该人无法接收新冠接种疫苗的证明。第三,在偏远和边界地区的货机应根据各地的情况而定。司长里央托表示12岁以下的儿童可以飞行。“尽管允许12岁以下的认同乘机,儿童也应在家长或亲属的陪同下飞行,并出示户口本和符合当地新冠检测条件的规定。”在上述文件的有效期内,里央托表示喷气窄体和宽体运输机可运载70%容量的货物。

“只是航空公司应留出三排的座位用于隔离出现新冠肺炎症状的乘客的空间。”

机场航站楼的人流最多应占正常时期高峰期乘客总量的70%。(Int/De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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