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电)对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长江保护法草案拟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
作为中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草案三审稿还提高违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增加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
为充实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草案三审稿增加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规定、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内容等。
结合一些地区的实践经验,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同时,为推动长江流域协调、高质量发展,草案三审稿增加协同推进长江流域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容。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扩延长江河口禁渔范围的新举措,草案三审稿将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纳入长江流域禁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