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5月27日,宪法法院作出第3/PUU-XXIII/2025号决定,部分批准对2003年第20号《国家教育制度法》(UU Sisdiknas)第34条第(2)款司法审查的请求,特别针对“至少在小学教育阶段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负有确保免费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定责任,适用于所有基础教育单位,无论其由政府、社区还是私营部门管理。

此次司法审查申请由印尼教育监督网络及三名公民Fathiyah、Novianisa Rizkika和Riris Risma Anjiningrum联合提交。宪法法院院长苏哈托约(Suhartoyo)通过YouTube官方直播宣读判决,指出相关法律条文应解释为“政府及地方政府保证至少在小学阶段免费实施义务教育”,否则条款不具约束力。

法官恩尼(Enny Nurbainingsih)解释,目前仍存在许多学生无法进入公立学校,被迫选择私立学校支付学费的情况,违背1945年宪法第31条第(2)款保障受教育权的精神。国家应通过财政援助或补贴机制,确保公立和私立基础教育的公平机会,缩小教育资源差距。

然而,宪法法院同时指出,不要求所有私立学校完全免费,尤其是那些未接受政府援助、完全依赖学生资助运营的私立及宗教学校。对于这类学校,法院认为强制免除学费既不合理也不可行。此外,一些私立学校提供额外的国际课程或特色课程,收取费用属合理范围。

恩尼法官强调,政府财政能力有限,支持私立学校基础教育的资金仍需逐步扩大。法院呼吁通过分阶段、积极而不歧视的方式,实现免费基础教育,保障教育作为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落实。(INT/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