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佐科威总统(Jokowi)发布了2024年第22号政府条例,旨在为那些将自然资源出口所得外汇(DHE)资金存放在国内的出口商提供税收优惠。
这项条例规定了最低存放期限和不同存放期限对应的税率,以鼓励出口商将美元存放在印尼国内。根据第4条法规,自然资源出口所得外汇资金的最低存放期限为1个月,且不得在二级市场交易。法规同时详细地解释了适用于外汇形式和已转换为印尼盾的所得外汇的所得税率规定。
对于以外汇形式存放的资金,根据规定如下:
- 存放期超过6个月的工具,税率为0%;
- 存放期为6个月的工具,税率为2.5%;
- 存放期为3个月到少于6个月的工具,税率为7.5%;
- 存放期为1个月到少于3个月的工具,税率为10%。
而对于将外汇转换为印尼盾存放的资金,规定如下:
- 存放期为6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工具,税率为0%;
- 存放期为3个月到少于6个月的工具,税率为2.5%;
- 存放期为1个月到少于3个月的工具,税率为5%。
第12条第(1)款条例还规定了到期后重新存放的自然资源出口所得外汇资金适用的税率和应税基数。这一举措旨在通过税收优惠吸引更多出口商将外汇资金留在印尼国内,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