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宪法法院裁定,国警不得再基于国警总长的指派兼任文职职务。若希望担任此类职务,相关人员必须先辞去警察职务或办理退休手续。
该裁决是对《2002年第2号警察法》第28条第(3)款及其解释条款提出质疑的第114/PUU-XXIII/2025号案件的一部分。宪法法院院长苏哈托约(Suhartoyo)于11月13日在中雅加达宪法法院主审判庭宣读判决主文时表示:“全部批准申请人的请求。”
宪法法院认为,该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导致了对哪些警察成员可担任警察系统外职务存在法律不确定性,也对警察系统之外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造成不确定性。申请人主张,这违反了国家官员的中立原则,削弱了公共服务中的民主与绩效主义,并损害了公民在公共职位任命中享有平等机会的宪法权利。
宪法法官里德万(Ridwan Mansyur)指出,解释条款中“或并非基于国警总长指派”的措辞反而造成困惑与法律不确定性。目前确有多名在职警察担任文职要职,包括塞蒂奥·布迪扬托(Setyo Budiyanto)任职于肃贪会,以及埃迪·哈尔托诺(Eddy Hartono)担任国家反恐局局长。
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宣布,《2002年第2号警察法》第28条第(3)款解释中的“或并非基于国警总长指派”一语与《1945年印尼共和国宪法》相抵触,且不具法律约束力,并命令依法将判决载入国家公报。
法官里德万解释说,该措辞未能阐明法律正文的规范内容,反而造成混乱,使得“辞去警察职务或退休”这一担任外部职务的前提条件被模糊化。根据《2011年第12号立法形成法》,解释部分不得包含具有规范性的表述。
法院强调,警察法第28条第(3)款的本意已足够明确,即警察只有在辞职或退休后,方可担任警察系统以外的职务,因此无需额外解释。模糊的补充语句破坏了条款的清晰性与法律确定性。
第114/PUU-XXIII/2025号案件申请人为博士生兼律师沙姆苏尔(Syamsul Jahidin)与法学学士克里斯蒂安(Christian Adrianus Sihite),他们质疑相关条款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公平与平等原则。
宪法法院最终认定,“或并非基于国警总长指派”的措辞违背《1945年宪法》第28D条第(1)款关于法律确定性的精神,因此不具法律效力。(INT/编辑部)
FOTO :申请人沙姆苏尔(左二)出席警察法实质性审查判决宣读会议时竖起大拇指。(INT/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