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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推出罚款减免措施 纳税人最高可获100%豁免

(讯报雅加达讯)税务总局(DJP)通过第KEP-239/PJ/2026号税务总局局长法令(依据2026年第71号财政部长条例制定),为纳税人提供最高100%的行政税务处罚减免。该政策自2026年10月8日起生效。

该法规由税务总局局长比莫(Bimo Wijayanto)签署,旨在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该政策落实了经2026年第71号财政部长条例修订的2024年第118号财政部长条例第27A条规定。

“在本总局法令,在符合相关规定及若干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获100%的行政处罚减免或取消。因此,该法令不仅规定了申请期限,也明确了依据《税收一般规定与程序法》(UU KUP)所实施的行政处罚类型,”税务总局咨询、服务与公共关系部主任戴安娜(Inge Diana Rismawati)于星期三(14日)表示。

根据本总局法令,可获减免或取消的行政处罚包括:2025纳税年度及以前年度逾期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SPT),以及截至9月纳税期存在少缴税款情况的定期纳税申报表。其中包括自愿更正纳税申报表、逾期缴税或汇缴所产生的罚款,以及税务评估函和税务账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税(PBB)的行政罚款。

减免幅度取决于纳税人采取行动的时间。对于逾期提交纳税申报表、更正申报表及逾期缴税的情况,具体规定如下:若在2026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减免100%;若在202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减免50%;若在202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减免25%。

对于因逾期开具税务发票而依据UU KUP第14条第4款受到处罚的纳税人,若在2026年12月31日前缴纳原罚款的10%,可获90%的罚款减免;若在随后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缴纳原罚款的25%,则可获75%的罚款减免。

新登记纳税人识别号(NPWP)或新被确认为应税企业(PKP)的纳税人,也可享有相关罚款减免。对于提交2025纳税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或截至2026年9月纳税期的申报表,若在2026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可获100%减免;在202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可获50%减免;在202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则可获25%减免。

这项优惠也涵盖因自愿披露计划相关资产未申报或申报不足,经税务审计后在税务评估函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于2026年10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签发的税务评估函,若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缴清税款本金,可获100%的罚款减免;在一个月至两个月内缴清,可获50%减免;超过两个月后缴清,则可获25%减免,最迟须于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

申请条件与截止期限

纳税人必须最迟于2028年10月1日向税务总局局长提交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未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须提交盖章声明),或若已提出,则已撤回;提交盖章声明,说明相关处罚是因疏忽而产生,而非因过错所致;该优惠仅适用于尚未缴纳或结清的行政处罚;符合经2026年第71号财政部长条例修订的2024年第118号财政部长条例第23条及第24条规定。

纳税人申请减免或取消行政处罚,最多可提交两次;至于申请减免土地和建筑物税行政罚款,则仅可提交一次。(IN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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