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国企部长埃里克(Erick Thohir)更改了在国企子公司后属下的公司兼职董事会职位的国企董事会成员的薪金的规定。上述变更已列入国企部长第PER-11/MBU/07/2021号关于国企董事会成员的条件和罢免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由埃里克签署并于2021年8月24日生效。
根据国企部长第11/2021号法规,埃里克禁止国企董事会成员在国企董事会,地方公司和私营公司兼职,和在国企监督理事会和其它公司兼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和单位兼职。随后,禁止担任在根据法规规定的其它职位;政党负责人,立法机构成员,地方首长和副首长;其它能够造成利益冲突的职位或立法机构候选人或地方首长或副首长候选人。
然而,根据国企部长第11/2021号法规的第17(6)条规定,国企董事会成员能够在有关的国企子公司的董事会任职。除非国有企业部长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仅有权从其担任的职位中获得最高收入。
此前,根据国企部第3/2015号令,在相关国企子公司/合资企业中兼任董事会成员的有权在一年内作为董事会成员获得累积收入。最多不超过国有企业相关董事会成员工资的30%,而其它的收入将提交并成为有关国企的收入。埃里克规定国企董事会成员也能在其它的工作兼职担任董事,并在国企部长的批准下,代表国企争取其利益。(Int/Dew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