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贸易部重申,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或赔偿购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大米。此举依据第1999年第8号《消费者保护法》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

贸易部消费者保护与贸易秩序总局(Ditjen PKTN)局长莫加(Moga Simatupang)7月18日表示,对10个优质大米品牌的质量检测结果显示,仅有1个品牌符合优质大米质量要求,其余9个品牌因不符合标准已受到行政警告。

莫加解释,此次制裁依据2025年4月对35包大米(34包5公斤、1包2.5公斤)进行的质量检测结果实施。贸易部已向相关生产商发出警告信,并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

莫加在印尼邮政大米供应与价格稳定(SPHP)项目启动仪式上对记者表示:“我们已致函相关生产商,发出警告,并已转交给食品工作组。农业部长已明确要求,一周内将这些不合格产品撤出流通,并调整包装至符合标准。”贸易部有权命令零售商撤回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并将在跨部委协调中监督执行。

莫加强调,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享有安全消费、选择商品、获取正确信息及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如要申请赔偿,最简单的方式是凭发票或收据到购买地点要求换货或退款。

若消费者在向零售商要求赔偿时遇到问题,贸易部可以直接介入,并通过非政府消费者保护机构(LPKSM)或消费者纠纷解决机构(BPSK)提供协助。(INT/TO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