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中央政府正式将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许可证的部分权力下放给省政府。上述事宜被列入有关矿产和煤炭管理授权的2022年第55号总统条例。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即2022年4月11日。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ESDM)矿产业务指导司司长苏庚(Sugeng Mujianto)18日(星期一)表示,除了下放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外,中央政府还赋予部分权力来开发和监督矿产和煤炭开采管理。“授权给这些地区的许可证,首先是国内投资(PMDN)的采矿业务许可证(IUP)。IUP专门针对三种商品的开采,即非金属矿产、某些类型的非金属矿产和岩石,前提是它们仍在一个省内且海域面积达12英里。”此外,地方政府还有权颁发助产士执业许可证(SIPB)、人民采矿许可证(IPR)、商品运输和销售许可证、省采矿服务业务许可证(IUJP)以及销售矿产和煤炭商品的采矿业务许可证。
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制定采矿业实施的规范、标准、指南和标准,同时提供技术指导、咨询、调解和设施,以及为采矿工人提供能力发展。在监督职能上,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包括规划、实施和监测评估。监督中,省长指派采矿检查员和监督官员。采矿检查员和监督员必须向省长报告监督结果。随后,若监督报告存有违规行为,省长有义务以辅导或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总统条例指出,下放给省政府的权力不能下放给县/市政府。除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权力外,中央政府还下放一些权力来支持矿产和煤炭开采管理,包括授予和规定非金属矿产、某些类型的金属矿产和岩石,前提是它们仍在同一省和海洋区域内,最多达12英里。中央政府还授权确定非金属矿产、部分金属矿产和岩石的基准价格,并提供与授权有关的建议或批准。苏庚表示,在实施营业执照下放过程中,省政府有义务高效地开展这些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此外,地方政府还准备实施商业许可发放所需的地方机构。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根据法定规定对省级地方政府实施经营许可下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在得到能矿部资源署给予授权后,我们仍不放手,我们对地方的公众提供指导,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检查员和监督官员实施监督的运营成本来自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的预算。“这是来自能矿部的预算,因此我们不要求该地区为检查员出经费。”(Int/To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