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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现金支付最高可罚2亿盾

(讯报雅加达讯)在印尼境内,任何当事方若拒绝接受印尼盾(包括现金形式)作为支付手段,最高可被处以一年有期徒刑及2亿印尼盾罚款。

上述规定依据2011年《货币法》第7号法律制定。该法第33条第2款明确指出,禁止任何人拒绝接受以印尼盾进行的支付,若该支付用于履行以印尼盾结算的付款义务、清偿其他应以印尼盾履行的债务,或在印尼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其他金融交易,除非对印尼盾的真伪存在合理怀疑。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年有期徒刑及最高2亿印尼盾罚款。

此外,第21条规定,印尼盾必须用于所有以支付为目的的交易、需以货币履行的债务清偿,以及在印尼境内进行的其他金融交易。

不过,该义务不适用于部分特定情形,包括:国家收支预算执行、来自或给予国外的赠款、国际贸易交易、外币形式的银行存款,以及国际融资交易。

第33条第1款同时规定,任何人在上述应使用印尼盾的交易中不使用印尼盾,同样可被处以最高1年有期徒刑及最高2亿印尼盾罚款。

此前,社交媒体流传一段视频显示,“Roti O”面包店员工拒绝一名老奶奶使用现金付款,仅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如QRIS(印尼标准二维码)。事件发生后,一名男子因不满该政策,当场提出抗议。

对此,“Roti O”管理层随后通过社媒发布声明,表示门店推广应用程序及非现金交易,旨在为顾客提供便利,并向忠实顾客提供促销和价格折扣。“Roti O”方面表示,已就此次引发公众关注的事件展开内部评估,以提升未来的服务质量,并就拒绝现金支付所造成的不便向公众致歉。(INT/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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