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国会与政府已同意将国企法修订草案提交至国会全会进行二级讨论。
9月26日,该协议由国会第六委员会与法律部长苏普拉特曼(Supratman Andi Agtas)、国家公务员效率发挥机构及官僚革新国务部长莉妮(Rini widyantini)及国务副秘书班邦·埃科(Bambang Eko Suhariyanto)的工作会议上达成。
国会第六委员会主席安吉亚(Anggia Ermarini)在会议上询问,“第六委员会所有派系是否同意将关于修订2003年第19号国企法的草案提交至印尼国会全会进行二级讨论,以批准成为法律?”“同意,”与会议员们回答。
随后,法律部长苏普拉特曼(Supratman Andi Agtas)就国企法修订发表了看法。部长代表普拉博沃总统表示,政府同意将这项关于第四次修订2003年第19号国企法的草案在国会全会上批准为法律。
据悉,此次国企法修订共涉及84项条款。其中一项是将国企部的名称改为国企监管机构。国会第六委员会副主席兼国企法草案工委会主席安德烈(Andre Rosiade)表示,为了完善该法规修订,他们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与专家座谈、法规草案的起草、以及起草团队与协调团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国企法案11项核心内容包括:
规定管理国企领域政府任务的机构名称为国企监管机构,简称BP BUMN。
增加BP BUMN在优化国企作用方面的权限。
规定双色A系列股股息由BP BUMN在总统批准下直接管理。
根据宪法法院第120/PU-XXIII/2025号判决,禁止部长和副部长在国企董事会、监事会兼任职务。
删除关于董事、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国家官员的规定。
保障国企员工在担任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务时的性别平等。
对涉及法规规定的机构、运营控股、投资控股或第三方的交易给予税收处理。
规定被指定为财政工具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的例外情况,不由BP BUMN负责。
规定审计署对国企财务的检查权限。
规定从国企部向BP BUMN的过渡机制。
规定自宪法法院判决宣布之日起,部长或副部长在国企机构兼任职务的期限及其他实质性规定。
“以上是关于第四次修订2003年第19号国企法的工委会成果报告,提请本次工作会议一级讨论批准,以便推进至未来的全会进行二级讨论或决策,”安德烈总结道。(INT/编辑部)

